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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一

时间:2017-07-22 09:02 浏览次数:1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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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辽阳市政府批准同意修建广佑寺。修复筹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天台山佛教城制作香樟木释迦牟尼佛座像和2060尊佛像。辽阳市修复筹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更改大佛像的设计方案,双方对增加大佛高度部分的价格协商未果。天台山佛教城提出诉讼,要求辽阳市修复筹委员会办公室方继续履行合同,经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解除天台山佛教城与辽阳市修复广佑寺筹委员会办公室签订的合同、辽阳市人民政府赔偿天台山佛教城损失共计134.249万元、天台山佛教城制作的成型大佛等归辽阳市人民政府所有。

2003年1月5日,辽阳市人民政府委托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向浙江省台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大律师王震的多方面取证,翻阅资料,仔细调查事情的经过,针对一审的判决,认为修复广佑寺是辽阳人民政府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并非是一审所认为的民事行为,并认为一审所引用的法律条款找不到出处,出现适用法律混乱错误。浙江省台洲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上诉方律师的上诉答辩进行审理,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除合同、双方互不追究责任,辽阳市人民政府所付定金及部分加工费不再返回,天台山佛教城制作的大佛等归天台山佛教城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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