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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文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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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书
协议书
甲方:李乃芬
乙方:李铁军
乙方孩子李治在甲方幼儿园小班入托,于2005年4月11日上午7时50分左右,乙方孩子李治在甲方幼儿园吞食乙方自带的亲亲虾条里带的果冻一枚,当时发生窒息,甲方将李治急速送到市三院儿科急救,但终因抢救无效死亡。此事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李治的急救费用由甲方承担(已完成);
二、甲方一次性赔付乙方人民币现金:¥1500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拾伍万元整。
三、其它与此事有关联的各种费用均由乙方自己承担。
四、此次解决为一次性解决,双方保证以后由此不再发生任何纠纷,本协议自签定之时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口说无凭,立此据为证。
此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签字:李乃芬
乙方签字:李铁军 王丽影
证人签字:于迪
2005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