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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状
民事诉状
原告人:王丽影,女,1980年3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新华街道大营委5组12号,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王震,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福建亲亲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晋江市五里工业园区。
电话:0595——85735555,邮编:362261。
网址:www.fjqingqing.cn 传真:0595-85735585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赔偿丧葬费5,000.00元;
2、判令被告赔偿死亡补偿费144,820.00元;
3、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0.00元;
4、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05年4月11日上午7时50分,原告之子李治(二十七个月)在幼儿园吞食由被告生产的“亲亲虾条”中的果冻一枚,当时发生窒息,立即被幼儿园送到辽阳市第三人民医院儿科急救,在抢救过程中发现该果冻堵住主支气管,但因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诊断:急性窒息(异物阻塞气道)。原告人认为被告所生产的“亲亲虾条”,名为虾条,包装内却装有果冻,使原告无法识别包装内的食物,在李治吃虾条时,将果冻吞下,导致果冻卡在李治的气管内,发生窒息死亡,因此被告的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关于消费者知情权的规定。另外,由于被告“亲亲虾条”中的果冻外表美丽、质地软滑、富有弹性,直径3厘米,易于一口吞食,但不易融化,而婴幼儿神经反应不敏感,咳吐能力较差,食用时及易卡在气管里,发生窒息。这说明该果冻作为儿童食品,在设计上有一定的缺陷,在质地、形状、包装上均有在不合理的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1条之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由于被告生产的“亲亲虾条”标识与包装内实物不符,同时:“亲亲虾条”内的果冻在设计上有缺陷,导致李治在吞食后卡在气管内,造成窒息,李治死亡的直接原因系吞食了被告生产的果冻,该果冻阻塞气管,因此,被告对李治的死亡应负完全责任,为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1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2条之规定,特定贵院提起诉状,请依法判决。
此致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王丽影
2005年5月26日